一、問: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當前,制約制造業投資的關鍵問題是企業資金緊張。今年以來,制造業投資增速有所下滑,企業自身投資能力不足、外部融資成本高等因素制約了企業轉型升級。在此情況下,需要盡快為制造業注入流動性,促進技術革新、產業升級,向中高端水平邁進。為此,國務院決定,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通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和研發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政策,減輕企業投資初期的稅收負擔,改善企業現金流,調動企業提高設備投資、更新改造和科技創新的積極性。這是一項既利當前、更惠長遠的重大舉措,對于提高傳統產業競爭力,增強經濟發展后勁和活力,實現提質增效升級和持續穩定增長,促進就業,完善我國支持企業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問: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的規定,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如下內容:
1、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對所有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三、問: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國務院決定實施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后,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政策精神,使有關政策內容盡快落地,10月20日,稅務總局與財政部聯合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就有關政策的具體內容作出明確。為解決具體操作管理問題, 11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就貫徹落實具體征管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在稅務總局門戶網站及其他媒體對加速折舊政策及管理問題進行了宣傳解讀。此外,還專門對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下一步,稅務總局還將不斷進行宣傳、培訓,做好后續管理工作,加強各地政策落實督導,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四、問:為何選擇六大行業實施完善加速折舊政策?
答:此次的加速折舊政策選擇了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主要是考慮這些行業都是國家鼓勵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按照《“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到2015年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將達到8%左右,這些行業在國民經濟體系中影響大,對產業結構升級、節能減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業等帶動作用明顯。通過實施加速折舊政策,能夠直接或間接帶動固定資產投資的大幅增長,加速產業升級,促進經濟平穩增長和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
另外,國家有關部門將根據此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適時擴大或調整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適用的行業范圍。
五、問:六大行業按照什么標準進行劃分?
答:為增強稅收優惠政策的確定性,公告規定,六大行業具體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執行。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六、問:六大行業企業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口徑是什么?
答: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的六大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為使這項優惠政策真正落實到國家鼓勵的行業企業,考慮到企業多業經營的情況,在認定六大行業企業時,使用收入指標來界定。在實際執行中,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收入口徑為收入總額,引用了《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的收入總額的概念,避免在計算比例時引發歧義。第二,在計算時應使用固定資產開始用于生產經營當年的數據。第三,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收入占比可能發生變化,為了簡便可行,應以固定資產開始用于生產經營當年的數據為準,以后發生變化的,也不影響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七、問:六大行業企業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固定資產范圍是什么?
答:此次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中“固定資產”的范圍,包括以下幾項:
1、房屋、建筑物;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
5、電子設備。
八、問:加速折舊政策對小型微利企業有特別優惠嗎?
答:有。加速折舊政策中規定的適用于所有企業的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享受。此外,考慮到小型微利企業普遍存在研發和生產共用儀器、設備的情況,公告特別規定,對六大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九、問: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什么?
答:此次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即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十、問: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如何理解?
答:這里“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于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不是規定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即包括企業2014年以后購進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取得包括外購、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融資租入等多種方式。公告明確的“購進”是指:以貨幣購進的固定資產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紤]到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所使用的材料實際也是購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也看作是“購進”的。
十一、問:新購進固定資產的時間點如何把握?
答: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購買,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設備購置時間應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
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購置時間點原則上應以建造工程竣工決算的時間點為準。
十二、問: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差異問題是否影響企業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采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十三、問: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需要稅務機關審批嗎?
答:為方便納稅人,企業享受此項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優惠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而是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分機構匯總納稅的企業對所屬分支機構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由其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為簡化辦稅手續,在備案時納稅人只需提供相應報表,而發票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等無需報送稅務機關,留存企業備查即可。同時,為加強管理,企業應建立臺賬,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十四、問: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嗎?
答:為使政策及時落地,企業在預繳時就可以享受加速折舊政策。企業在預繳申報時,由于無法取得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重數據,可以由企業合理預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時如果不符合規定比例,則在匯算清繳時一并進行納稅調整。
為了便于稅務機關能夠及時準確了解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的實際情況,要求企業在預繳申報時,應報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
十五、問:企業享受加速折舊政策是否會對企業應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產生影響?
答: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有關文件,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因此,對于開展研發活動的企業來說,意味著在會計上按照公告規定進行加速折舊處理的折舊、費用,若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話,仍可以進行加計扣除,享受雙重的優惠。
應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有關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所發生的折舊、費用等金額,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十六、問:新、舊加速折舊政策能否擇優享受?
答:企業的資產如果既符合本公告的規定,又符合國稅發[2009]81號文件的規定,以及符合《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企業可以選擇最優的政策執行。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十七、問: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能否享受新的折舊政策?
答:新政策規定對所有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這里的“5000元”是指企業固定資產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價值。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經購進,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本著有利于企業的原則,對于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稅收上已經作為固定資產進行處理的,其折余價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